此前,消費者權益維護與競爭局就Grab收購Uber在東南亞的全部活動,其中包括越南市場的事件中,越南GrabTaxi有限責任公司與Uber有限責任公司之間關於經濟聚集的競爭違規行為初步調查頒行第45號《決定》。過去期間,消費者權益維護與競爭局已與受調查各方舉行會議,向各個協會、國家專責管理機關收集相關市場資訊。初步調查已確定有關受調查方、相關市場及違規行為跡象等內容。具體,Grab與Uber在越南市場上的份額超出50%。由此可見,此事件有違反2004年《競爭法》第二章第三項關於經濟聚集規定的跡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