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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bcar 須標明“電子網約車”字樣

〔本報消息〕據交通運輸部剛呈政府以取代第86號《議定》的《議定》草案,使用Grab或Uber網約車應用程式而沒有商標的車輛須標明“電子網約車”字樣。
Grabcar 須標明“電子網約車”字樣。(示意圖源:互聯網)
Grabcar 須標明“電子網約車”字樣。(示意圖源:互聯網)
據此,若上述規定生效後,Grabcar車須標明為“電子網約車”以辨識。對於計程車,上述《議定》草案准許計程車使用軟件應用程式以結算車費,目前車費只通過計程車錶計算。若計程車使用上述應用程式以便顧客使用(不是通過計程車總台)須在車頂裝上固定的“電子計程車”的車頂燈箱。或梅玲獲EMDDI等公司的應用程式以接送顧客的計程車也在車頂燈箱須裝上“電子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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