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常務委員會各成員在會上討論時評價,加入《伊斯坦布爾條約》將對國際貿易及和諧化暫時管理手續創造有利條件,協助管理機關良好監控暫時進口、再輸出,以及暫出口、再輸入的商品。提交國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入條約的卷宗,基本上已確保遵守《國際條約法》的規定。然而,提出加入該條約的機關(財政部)須補充提供評價影響的報告,使國會常務委員會增加提意見的依據。
國會對外委員會主任阮文饒認定,參加《伊斯坦布爾條約》准許來自參加條約各國的主體,按照越南法律規定進行商品過境制度的同時,可選擇採用按該條約規定的暫時管理商品制度。為落實該條約過程創造有利條件,國會對外委員會一致贊同政府關於不直接採用《伊斯坦布爾條約》的規定,而通過越南法律規定落實國內化的意見。
國會副主席從氏放對上述內容作結論發言時明確指出,國會常務委員會對政府提議越南加入《伊斯坦布爾條約》表示贊同。在加入該條約完畢後,將建議政府落實國內化相關規定。至於頒行落實該條約的指引議定,建議政府按照《法律規範文本頒行法》第95條規定,完善提交國會常務委員會提意見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