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是按照車輛登記機關的要求,須收回車牌的車;已登記、簽發車牌的車,轉讓、出售、贈送的車。闡釋有關准予車輛登記機關有權要求收回車牌事宜,公安部所屬交警局代表告知,該場合是為了防止及預測即將面對失去治安安全的問題出現。據此,如果車主嚴重違反交通安全及治安問題,那麼登記機關可以採用收回車牌的措施。對於已出售、贈送的車被收回車牌場合,交警局代表認為,這是為了避免已向他人出售的車輛,但車牌仍是舊車主企名場合。
當違規時,警察將花很多時間或難以處理通過監控視頻系統,因為車牌編號不是所有者企名。按現行規定,有7個被收回車牌的場合,包括:不能使用的壞車輛或因客觀原因被銷毀的車;機械、車框架被拆卸下來換上另一部車;被失竊、侵吞的車,找不到車主,提議收回車輛登記證書;駐越南的外國機關、組織、個人的臨時進口車輛再出口或轉讓;獲免進口稅的車,現轉讓至其他使用目的;按照政府規定,在特別經濟-貿易區或國際口岸經濟區登記的車,當再出口或轉讓至越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