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指示》明確指出,公共投資須在關健領域、具有帶動地區、增長極限、國家的重大項目、大規模及各地區的連接項目、地方重要及必要項目、確保輻射帶動作用及營造新發展空間等有核心及重點引入。同時關注天災、疫情、氣候變暖的防控、確保社會民生及照料民眾生活等項目。政府總理要求堅決克服沒有重心、浪費及欠效等投資情況。每一部委、機關、地方須集中並詳細核查預計2021-2025年階段中期投資部署項目,堅決降低未必要的項目數量、消除“申請-給予”機制和肅貪及防範既得利益者。在兩個中期公共投資計劃期落實的計劃及項目須確保符合規定、不超過按《公共投資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總資金的20%。目標是從中央財政預算撥出的2021-2025年階段全國公共投資項目總數約5000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