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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代人討債:不易約束!

最近,計劃與投資部在《投資法》和《企業法》若干條文修訂補充法案草案的禁止投資經營行業名單中,增加了“討債服務經營”行業。
4名疑犯因進行高利貸、代人討債行為被公安扣押。
4名疑犯因進行高利貸、代人討債行為被公安扣押。
變相但難以取締
據計劃與投資部的解釋,按照第六條規定在禁止投資經營行業名單中,增加“討債服務經營”行業是為了滿足國家對該服務的管理要求,限制若干個人和機構利用代人討債活動,影響到秩序治安。目前,財政部正在修訂政府關於討債服務經營的第104號《議定》,進一步嚴管代人討債經營企業的成立事宜,例如最低章程資金為20億元,經理職稱要求大學水平。與此同時,對代人討債公司的員工提出各項標準條件,如個人履歷、水平等。

代人討債服務幾乎在全國各省市盛行。在河內M.T債務回收公司的網站上,公司介紹擁有超過10年討債經驗和具專業水平與實際經驗的律師、幹部團隊。另一公司在河內有3個辦事處,也擁有經驗豐富的債務回收專員和幹部,主要是在債務處理法律方面的資深律師、博士、碩士,以及靈活、有效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討債措施。

實際上,代人討債服務的變相已引致不少社會後果。從一個得到法律調整的經營服務,各種討債方式已超出法律的範圍,經常發生多起非法禁錮、恐嚇債務人以達到討債目的的事件。然而,河內市律師團的陳俊英律師不支持禁止代人討債經營服務。因為經營討債服務從2007年至今已屬於法律範圍,具體是政府關於討債服務經營的第104號《議定》。
與此同時還有財政部就第104號《議定》若干內容指引的第110號《通知》,其中對討債服務經營企業的運作進行檢查和報告的制度作出詳細指引。陳俊英律師分析,個人、機構授權給獲簽發討債許可證的某企業進行討債是完全符合法律以及實際生活。在實踐中,雙方可能會衍生債務,但個人或機構並非任何時候都可以自己討回這些債款,所以代人回收債務服務出現超過10年已證明了其必要性。關鍵是國家管理機關如何管理和監督以不會變相。
提高管理能力而不是禁止
這是金融專家阮智孝對代人討債服務經營業可能會被禁止一事所作出的認定。國家機關正從負面角度來看待此服務,故禁止以免麻煩。具有多年在外國,尤其是在美國工作和研究的經驗,阮智孝專家告知,代人討債企業在世界各國是很普遍的模式。各家銀行、信貸機構、企業,甚至是個人在衍生債務時,他們都僱用專業的討債單位來回收債務,按規定支付費用。從世界的實際情況,阮智孝專家認為越南對該服務的管理工作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產生負面和變相,而國家機關也未做好檢查、監督和處理違規行徑的責任。外國的討債公司很專業,人員接受過周詳培訓,他們將討債喻為一門藝術。美國規定討債公司的員工不得在晚上打電話滋擾債務人。

Basico律師事務所董事長張清德律師也認為將討債服務經營列入禁止投資經營行業名單中的建議是不合理。他承認討債服務已衍生若干負面因素,可任何經營行業都有一定的局限,但在整體來看,這仍是經濟體的必要服務。該服務多年來已得到法律認可,有了調整的法律框架。然而,這些政策需要繼續完善。此外,務必提高國家管理機關、在發生風險時直接介入的機關的管理能力,提高對民眾的責任。

阮智孝專家也建議與其提出禁止的規定,國家機關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要“直視、正視”,以讓該服務正面地運作。此外,需要明確和更仔細的規定,例如討債企業不得進行來達到目的的行為。要是禁止代人討債服務可能會引致其他非法討債事件,屆時,職能機關更難以管理◆
討債公司可以進行的事項
第104號《議定》對討債服務活動中的措施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是,代表債權人的討債服務經營企業可以採取合適的措施來收集、分析、對照相關資訊和確定各項債務。同時,通知討債並要求債務人提供資訊,配合協助或採取符合法律的措施以讓債務人履行償債義務。最後,討債服務經營企業   可以根據債權人的授權委託,接受債務人或相關個人、機構交付以履行償債義務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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