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房屋可以遷移到其他地方,40平方米房屋的售價為4億元以上。由於該模式的便利,已獲得人們的關注。然而,辦理許可證或購買移動房屋一事還有許多須注意的事項。
市法律大學商務法系講師吳嘉皇碩士告知,法律未明確規定這類房屋的使用問題。按照2014年《建設法》第三條第十款規定“建築工程是由勞工用人力把建築物料和設備建成的產品,並與地面有連接。”如此建築工程是要建在一塊具體、固定的土地上。
另外,按照建設部2016年第3號《通知》的建築工程結構規模分級的規定,“第四級房屋的高度要等於或低於6米,只有一層樓,在不超過1000平方米的面積上建設,每節結構要少於15米等”,即是第四級房屋是最簡單的工程級,都要使用柱、牆、樑、地板等結構來建設,而不是簡單地安裝門窗和設備就可以。
若移動房屋獨立存在,很難把這類房屋當作住房或建築工程。因為這類房屋不是用各種建築物料(泥土、石、沙、水泥等)構成的,也沒有房地產的固定性質,沒有與一個固定的土地位置連接,沒有明確的地址。正因不能把移動房屋當作住房或建築工程,故無法對這些產品採用有關簽發建築許可證、給屋主簽發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假如只依照證書的資料,這會對有移動房屋交易的第三方隱藏著許多風險。
移動房屋的本質是動產,故須採用民事法律的規定來調整。此類財產交易類似其他動產交易,不採用土地、住房或房地產經營的法律規定。因此,未來期間,須給這類房屋研究、補充相關法規,以讓民眾能夠瞭解、減少交易風險;而國家管理機關也有依據,以能更加嚴密與統一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