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核中央檢查委員會的提議之後,黨中央政治局、黨中央書記處認為:
2015-2020年任期富安省省委常務處;2016-2021年任期富安省人民議會黨團;2016-2021年、2021-2026年各任期富安省人委會黨幹事處和黃晉越同志的違規行徑與缺點已造成嚴重後果;阮志憲同志的違規行徑與缺點也造成嚴重後果;他們的違規行徑與缺點對國家財政預算收入造成重大損失,致使黨委基層、地方政府及黃晉越、阮志憲同志個人的威信下降,引起不良的輿論,令社會感到極為不滿。
根據違規內容、性質、後果程度、原因與黨有關黨組織、黨員違規的規定,政治局決定對2016-2021年任期富安省人民議會黨團實施譴責紀律處分;對2015-2020年任期富安省省委常務處與黨中央委員、富安省中央機關黨委書記、省委原書記、黨團原書記、人民議會原主席黃晉越實施警告處分。
書記處決定對2021-2026年任期富安省人委會黨幹事處實施譴責處分;對2016-2021年任期富安省人委會黨幹事處實施警告處分;對富安省省委常務處原委員、黨幹事處原副書記、人委會原常務副主席阮志憲開除黨籍。建議各職能機關,按照規定對接受黨紀律的集體與個人實施行政方面的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