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國家回收土地的補償原則須依照2013年《土地法》第74條來執行。新決定規定國家回收土地時,在該項目的補償、輔助和安置委員會成立之後,資源與環境廳或郡-縣人委會獲授權,負責組織考察、調查或僱用具審定職能諮詢單位,組織調查、考察市場一般土地價,以提出土地價格調整系數來計算補償、輔助和安置,然後向資源與環境廳匯報,以同相關單位一道主持審議和寄給市土地價審定委員 會審定和按照規定呈遞上級審批。
當國家以國防、安全;為國家、公共利益而發展社經的目的來回收土地時,本市將提供土地投資費用補償和輔助。而沒有卷宗、證件證明土地投資費用的場合,則獲得如下的補償、輔助:多年作物農業地每平方米為5萬元、一年生長作物農業地每平方米為4萬元、專業養殖用地每平方米為5萬元、非專業養殖用地每平方米為3萬元、鹽田每平方米為1萬1400元、防護林、特用林、生產林土地每平方米為2萬5000元、非農業地也不是住房地每平方米為5萬元。有卷宗、證件證明的土地投資費用場合,在已決定後,但低於上述補償額,則郡、縣人委會將審查加以輔助,以相等於上述的補償、輔助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