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確定,阿論僱他人成立一系列公司,隨後指導並調度所有活動。從2014至2015年,他與玉霞及文謙以公司法人資格走私食品、美容品及藥品等。2015年7月,該團夥已走私18個二手電器及製冷設備集裝箱,總值為95億元。此前的2014年6月份,阿論指導玉霞及文謙向阮黃山移交給1億8000萬元,以給“兩批商品創造順利通關條件”。阮黃山告訴陳文雄讓其負責通過上述兩批商品。
調查機關確定,阮黃山在各家企業行賄資金中已受賄9000萬元。阿雄因個人動機而違反規定,願意讓阿山協助阿論團夥合法化走私行為價值逾8億6000萬元的商品,而黃林利用3號品質測量技術中心經理職務,違規簽署確認價值逾30億元的商品以滿足進口要求。在昨日的法庭上,阮黃山供稱,他在各家企業行賄資金中僅收到3200萬元,向阿雄移交了9000萬元,剩下是其他海關幹部,但已記不起來。然而,陳文雄被告認為,其犯罪是因給他人“面子”而沒有受賄。經半天庭審後,審判委員會決定退還卷宗,以補充調查尚矛盾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