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常務委員會第1211號《決議》規定,行政單位分類的分數為人口、自然面積、所屬行政單位量與社會經濟發展規模,以及該行政單位的特殊因素各項標準達到總分數。上述各項標準的最高總分數為100分。
省、縣、鄉級行政單位的總分數達75分以上獲分為一級,從50至75分以下為二級單位。凡不達到確定一級二級的行政單位獲分為三級。落實《地方政府組織法》規定及按照國會常務委員會第1211號《決議》關於行政單位標準和行政單位分類及計算分數方法,並複查與核對各項標準和地方實際情況,2019年8月28日,檳椥省人民議會就檳椥省行政單位分類頒行第39號《決定》,並一致通過以48.91分將該省列為三等省級行政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