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結果顯示,於2010年,南氏公司與越南橡膠一成員有限責任金融公司簽訂信貸合同,以貸款950億元,並簽約抵押平盛郡第二十五坊D2街6-8號的全部土地與連在土地上的財產(包括在未來形成財產)的多份合同。上述合同規定:在抵押期間,沒有抵押權人通過文本同意,就無法更換、轉讓、抵押、合資或不能使用財產來為其他義務作擔保。然而,南氏公司仍在平盛郡第二十五坊D2街(目前是阮嘉智街)6-8號土地上興建辦公室與住房單位大廈,商業名稱是La Bonita公寓。該項目的規模為14層,包括4層辦公樓與10層公寓,總共有60間住房單位。武寶貞是直接指導、調度南氏公司的全部活動,也是La Bonita公寓住房單位與商務交易處的出售與交易決策人。
從2014年起,南氏公司有黃泰英,後來是蘇文志心作為代表,與許多人在該公寓簽訂同一間住房單位與商務交易處的多份出售合同。各名嫌犯使用的手段是更換住房單位的名稱與編號、更換業主與企業代表人,導致客戶誤認購買不同的住房單位與商務交易處,也是在被爭執、上訴時的應對之策。總共已給72人簽訂出售30間住房單位。調查機關確定,通過給不少人同售一間住房與商務交易處的行徑,武寶貞已侵吞近1910億元。黃泰英、蘇文志心嫌犯起到積極幫助阿貞的作用,通過代表南氏公司出面直接與許多人簽訂出售住房單位。其中,黃泰英嫌犯已重複簽訂出售10間住房單位,款項為600億元,而蘇文志心嫌犯也簽訂出售兩間住房單位,款項為166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