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述監察結果顯示,上述發包總體來看,卷宗、手續和價格等基本上獲投資商遵守規定。然而,在購置過程中尚有若干不足之處,如:若干投資商簽署合同前預墊商品;至於倉庫進出登記事宜尚未合理等。
同塔省人委會指導該省衛生廳要求各投資商克服監察機關結論的不足之處。同時,開展追究投資商落實投標購置醫療設備、物資、生物品和試劑盒工作疏忽的責任。與此同時,同該省計劃與投資廳及財政廳配合,檢查監察機關指出存在錯誤與餘下的發包,並向同塔省人委會匯報結果。該省人委會責成省監察署跟進並在權力機關得出結論後,及時對與越亞技術股份公司有關發包處理事宜作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