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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丈夫的手寫字據而失去土地

潘文創和陳氏春(化名)夫妻共有一塊土地,已得到縣人委會簽發紅簿。然而在一起生活的過程中,潘文創與妻子之間發生了矛盾,於是他擅自以手寫字據將這塊土地轉讓給弟弟。令人費解的是,縣人委會只憑這張手寫字據就給潘文創的弟弟簽發紅簿。
陳氏春近20年來到處提告以討回使用權的地皮。
陳氏春近20年來到處提告以討回使用權的地皮。
突然失去土地的陳氏春提出訴訟,要求撤銷已給丈夫弟弟簽發的紅簿,但連初審庭和複審庭都不接受。值得一提的是,在開庭初審和複審之前,永鈴縣人委會已向法院發文,承認向潘文創的弟弟潘才話簽發紅簿一事是錯的,並建議法院撤銷這本紅簿。
一塊土地兩本紅簿

寓居廣治省永鈴縣胡舍鄉的潘文創和陳氏春夫妻在永鈴縣永山鄉黃尚村有一塊面積為747平方米的土地,於2002年獲永鈴縣人委會簽發紅簿。

但後來,潘文創和陳氏春之間發生矛盾,很可能會離婚,於是潘文創以手寫字據將這塊土地繼承權轉讓給弟弟潘才話。近1年後,當永鈴縣開展簽發紅簿時,只憑著那張手寫字據就將這塊土地列入潘才話家庭的紅簿,導致一塊土地有兩本紅簿。

陳氏春完全不知道其夫已將共有土地轉讓給弟弟。因此,在發現之後,她已多次要求永山和永鈴縣政府撤銷已簽發給潘才話的紅簿,但未得到處理。

至2014年,陳氏春將潘才話向永鈴縣法院提告,要求歸還土地。之後,該縣人委會提議雙方自行和解,並得到陳氏春的同意。

2014年4月23日永山鄉人委會辦公室,潘文創夫妻與潘才話夫妻就財產劃分問題達成協議。據此,潘文創與陳氏春決定平分共同持有的紅簿中的土地。其中,陳氏春得 到344平方米,至於潘文創獲得403平方米(每人有100平方米住宅用地,其餘的為園地)。潘文創的土地隨後以贈與財產的形式轉讓給潘才話。據此協議,雙方將把有關證件向縣土地使用權登記辦公室提交以簽發新的紅簿。

此協議得到永山鄉人委會證實,由當時是鄉越南祖國陣線委員會主席的申仲勇簽署。
違規簽署的協議仍獲公認

據陳氏春告知,協議簽訂後,她多次要求潘才話實施協議內容,辦理紅簿撤銷手續,並將747平方米土地分成兩份,但對方遲緩實現。潘文創也確認,已多次要求弟弟劃分土地,但無濟於事。2021年初,陳氏春將潘才話向廣治省人民法院提告。

在初審庭上,審判委員會確定潘文創和潘才話的手寫字據是無效的,因為這塊地是潘文創夫妻的共有財產。永鈴縣人委會給潘才話簽發紅簿也是違反規定的。然而,審判委員會認為,於2014年4月23日簽署的協議是有效的,因此只取消簽發給潘才話的部分紅簿,並要求雙方遵守已簽訂的協議。

陳氏春對廣治省人民法院的判決不同意,所以向在峴港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2021年底,該機關開庭複審,宣判維持初審判決,同時認為,2014年簽訂的協議已生效,必須遵守。

但據廣治省律師團武玉戊律師認為,雙方於2014年4月23日簽署的協議是不再有效的,因為協議內容與實際相比誤差100平方米,而且從2014年至開庭審判時,潘才話也不執行協議。另外,當時簽署證實的人是鄉越南祖國陣線委員會主席申仲勇,不是鄉人委會領導。據悉,申仲勇在峴港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複審之前已向該機關提交申請撤銷證實的文本。

武玉戊律師認為:“協議內容有誤,簽署證實的人也不具備證實資格,因此協議無法具有法律效力。”
縣人委會認錯,建議法院撤銷紅簿

值得一提的是,在初審和複審前,永鈴縣人委會都向審判委員會提交文本,確定給潘才話簽發對潘文創和陳氏春共有的土地的紅簿一事是違規的,同時提議審議取消這本紅簿,以按現行的規定簽發別的紅簿。

據永鈴縣人委會副主席阮英俊承認,首先是基層,然後省地籍技術中心在證實和測量土地面積方面也出錯。他說:“對縣人委會作參謀的機關沒有詳細地檢查、核查,引起縣人委會在未回收已簽發的紅簿,就簽發新的紅簿,這樣是違法的。“

在初審庭和複審庭均敗訴後,陳氏春已向在河內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告,要求按照撤銷原判和重審手續進行審理。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已書面確認正在按照撤銷原判和重審手續審理,同時依法審議抗訴書◆
地方政府申請撤銷證實

申仲勇承認,在簽署證實時,他只是鄉越南祖國陣線委員會主席,4個月後才出任人委會主席,但由於辦公室部分作出錯誤的參謀,所以他違規地簽署上述的協議。他說:“然後,經核查後,鄉人委會發現很多錯誤,例如:土地面積不對(與土地總面積相比少了100平方米)。另外,在對上述的協議作證實時,鄉人委會沒有對簽字證實,只將其作為普通文本簽署確認,這樣是違反行政手續規定的。因此,鄉申請撤銷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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