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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審對被告丁羅昇維持原判

〔本報消息〕經一星期開庭複審後,河內市高級人民法院昨(26)日下午,對越南國家油氣集團(PVN)向大洋商業股份銀行(OceanBank) 注資8000億元一案的PVN原董事長丁羅昇與共犯作出了判決。
被告丁羅昇(前右)與共犯站著聽審判長宣讀判決書。(圖源:N.Anh)
被告丁羅昇(前右)與共犯站著聽審判長宣讀判決書。(圖源:N.Anh)
經逾1小時宣讀判決書後,審判委員會駁回被告丁羅昇的上訴,按照初審法庭對犯下“蓄意違反國家有關經濟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宣判18年有期徒刑。綜合太平2熱電廠項目開展蓄意違規案件已被宣判13年徒刑,上述被告須接受30年徒刑。有關民事責任方面,法庭宣判被告丁羅昇與6名共犯須向PVN集團賠償8000億元。其中,因被告丁羅昇是主要的負責任者,有責任賠償6000億元。複審法庭審判委員會確定,被告丁羅昇、甯文瓊、武慶長、阮春山、阮春勝與阮清廉簽署與頒行參加注資協議和決議的客觀行為,違反已頒行的有關國家經濟管理手續程序超越權力與權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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