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與榮軍社會部回答: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勞動合同按《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一、二、三、五、六、七、九和十條規定終止,僱用勞工者有責任給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勞工發放離職輔助金,每年獲輔助半個月薪資的津貼。
據此,按《勞動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當滿足參加社保時間的條件及達到享有退休金的年齡的勞工終止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僱用勞工者沒有責任給勞工發放離職輔助金。據《勞動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高齡勞工是超過《勞動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勞動年齡,但仍繼續工作的人;退休之後,如果簽了新的勞動合同繼續工作,除了享有退休制度的權益之外,高齡勞工可享有勞動合同上所協商的權益。因此,當勞工已經享有退休制度的權益,但仍按勞動合同給僱用勞工者繼續工作12個月以上,當勞動合同終止,按法律規定,僱用勞工者有責任給勞工發放離職輔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