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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其他地方領取失業津貼嗎?

寓居隆安省的阮南讀者問:我以前在平陽一家公司工作,參加了5年多的社保、醫保。由於家庭原因,我已辭職,返回隆安省生活。那麼,為了領取失業津貼,我須在隆安還是在平陽申提交享失業津貼的卷宗?
可以在其他地方領取失業津貼嗎?
市律師團鄭玉環宇律師回答:根據《就業法》,正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勞工若滿足以下4個條件,將獲享失業津貼。第一,已終止勞動合同。第二,在終止勞動合同前24個月內已繳滿12個月以上失業保險費。第三,在就業勞務中心提交申請享失業津貼的卷宗。第四,在提交申請享失業津貼的卷宗之日起15天後尚未找到工作。

享失業津貼的卷宗提交期限為自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3個月內。

關於提交卷宗的地點,在平陽省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勞工若需要領取失業津貼,可在方便提交卷宗和領取失業津貼的省、市就業服務中心提交卷宗。

因此,對於你的場合,若滿足上述4個條件,將獲享失業津貼。而且可以在任何省、市繳納卷宗及領  取失業津貼,不必在已繳納社保費、失業保險費的地方辦理◆
可否拒絕給勞工預支工資?
日明讀者問:我家遇上困難,因此我向公司要求給我預支1個月的工資,但遭決絕,理由是“沒有此政策”。公司這樣回答是否符合規定?
TaPha一成員有限責任法律公司武丹麥律師回答:根據2019年《勞動法》,在一些場合下,僱主必須向勞工預支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勞工採取計件工資制、承包工資制,而工作在數個月後才完成,則勞工每月獲預支根據在月內完成的工作量計算的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勞工獲預支的款項相應於因履行公民義務而暫時缺勤的天數(按勞動合同是一週以上,但不超過1個月的工資)。對於此場合,勞工須退還已預支的款項。至於入伍的勞工,不得預支工資。

-根據2019年《勞動法》第一百十三條,勞工獲得預支的款項至少等於年假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在勞工暫時停職期間,獲預支在停職之前的工資的一半。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法律規定,只在一些場合下,僱主須給勞工預支工資。如果不屬於這些對象,預支工資一事根據勞工與僱主之間協議實施(根據《勞動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因此若僱主拒絕,也不違反法律◆
在國有公司和私營公司工作,
將領取多少退休金?
家住本市的清珍讀者問:從1999年至2010年,我在國有公司工作,有參加強制性社保。從2011年至今年,我在私營公司工作,不斷參加社保。那麼,對於曾按國家工資制度參加社保,也曾按僱主決定的制度投保的場合,將領取多少退休金?
市律師團鄭玉環宇律師回答:《社保法》第六十二條有規定用於繳納社保費的平均月薪計算方法,作為計算退休金的依據。

具體是,《社保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於勞工在落實國家工資制度的期間內按此工資制度繳納社保費的場合,用於繳納社保費的退休前平均月薪如下 計算:

若1995年1月1日前參加社保的勞工,用於繳納社保費的平均月薪計算方法為退休前最後5年的平均月薪。

若從1995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社保,計算方法為退休前最後6年的平均月薪。

若從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社保,計算方法為退休前最後8年的平均月薪。

若從2007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社保,計算方法為退休前最後10年的平均月薪。

若從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社保,計算方法為退休前最後15年的平均月薪。

若從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期間參加社保,計算方法為退休前最後20年的平均月薪。

若從2025年1月1日起參加社保,計算方法為在整個投保期間內用於繳納社保費的平均月薪。

《社保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也規定,對於勞工在落實國家工資制度的期間內按此工資制度繳納社保費的場合,計算方法為在整個投保期間內用於繳納社保費的平均月薪。

另外,《社保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還規定,對於既有時間按國家規定的薪資制度繳納社保費,又有時間按僱主決定的薪資制度繳納社保費的勞工,計算方法是在各投保期間內用於繳納社保費的共同平均月薪。其中,在按國家薪資制度繳納社保費的時間,計算方法為用於繳納社保費的平均月薪(按《社保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

因此,對於既有時間按國家規定的薪資制度繳納社保費,又有時間按僱主決定的薪資制度繳納社保費的場合,用於繳納社保費的平均月薪計算方法為在各投保期間內用於繳納社保費的共同平均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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