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首季度侨汇达逾 28 亿美元 本市2万多份卷宗延缓申签粉红簿手续原因 雄王庙会——充满越南民族文化特色节日 奠边府大捷乃不朽之英雄赞歌 投资20亿美元以确保水源安全 范明政总理接见苹果集团首席执行官 应用特殊机制发展社会住房 如何严惩入侵社交网账户骗钱骇客? 国会常委会对法律法令制定计划提意见 继续概括革新路线理论系统 2024年4月16日 08:13:18 在 Google News 上关注华文西贡解放日报 〔本报消息〕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常务书记、中央组织部长张氏梅昨(15)日上午在党中央办事处,主持了“总结我国过去40年按社会主义发展导向革新事业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指委会会议。 透过公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越南电影在海外市场大跃进 助民拆危房建新房 本市工业区招商引资增两倍 慎防冒充 ACV 领导签字诈骗手段

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訊是否違法?

●家住平盛郡的讀者范友義問:在公司要求簽署的勞動合同附註有“保護個人數據”條款,其中規定勞動使用者有權使用,或向集團所屬任何公司,或設在國內外的第三方轉讓勞工的個人資訊。請問,此條款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示意圖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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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法律公司經理胡元禮律師回答:按《民法》第三條,每個人、法人都平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來分別對待;其人權和財產受法律的平等保護。另外,《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私生活、個人隱私與家庭秘密是不可侵犯和受法律的保護;若要收集、保存、公開某人的私生活、個人隱私有關資訊,須獲得其許可;收集、保存、使用、公開家庭秘密資訊須獲得家庭的各成員許可,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個人的書信、電話、電信、電子數據和其他各私人資訊交換方式得到確保安全和保密。
打開、檢查、收藏他人的書信、電話、電信、電子數據和其他各私人資訊交換方式只能在法律規定的場合下進行;合同中各方不得洩露私生活資訊。由此,若勞工簽署有上述條款的合同,則勞動使用者將有權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勞工的個人資訊。由此,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勞工在簽署前應詳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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