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智法律系統創始主席、越南公證員協會副主席阮榮輝博士回答:2014年第43號《議定》第74條第2款規定,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家庭戶、個人正使用國家分配、公認的土地或接受土地使用權轉讓,則在土地使用期滿時,仍繼續按《土地法》第126條第1款和第210條第3款規定的期限(50年)繼續使用土地;不須辦理土地使用期限調整手續,除非土地使用者有需求。
據2013年《土地法》第126條第1款,土地使用者的需求是繼續從事農業生產或其它需求以按2013年《土地法》第167條第1款實施土地使用者的權利。具體是:“土地使用者有權轉換、轉讓、出租、轉租、繼承、贈送、抵押、合資等。”
為了實施土地使用者的上述各權利,土地使用者透過按法律規定簽訂的合同實施。具體是,2015年《民法》第500條和第501條有規定關於土地使用權的合同。據此,第501條第2款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關於土地使用目的、土地使用期限、規劃、土地使用計劃的規定和按土地法律和其它有關規定的其它權利與義務。”
同時,關於土地使用者的權利實施條件的2013年《土地法》第188條第1款d點規定須“在土地使用期限內”。
對於接受土地使用權轉讓者,2013年《土地法》第128條第1款也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期限,具體是:“對於接受有規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場合,土地使用期限是在接受土地使用權之前剩餘的土地使用時間。”
因此,當土地使用期滿時,若土地使用者要向他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則在轉讓之前須調整土地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