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鄭玉環宇律師回答:根據2006年《捐獻遺體法》的第五條規定,滿18歲、具有充分民事行為能力者在生時有權捐獻身體器官、皮膚,死後可捐贈遺體器官。有死後捐獻遺體皮膚、器官志願的人可來到醫療單位以獲得資訊及指引登記手續。登記手續完成後,捐獻器官者獲簽發遺體捐贈卡。此外,《捐獻遺體法》的第二十一條也規定,在持有遺體捐贈卡的人已經死亡並獲公佈腦死後,才能摘取其遺體的皮膚和器官。至於沒有登記遺體捐贈的場合,想摘取某人遺體的皮膚或器官須徵得其父母或監護人或妻子、丈夫或已成年的兒女代表人的同意。故此,按上述規定,如果您有充分民事行為能力就可以自行做出死後捐贈遺體器官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