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國家法理輔助中心副主任黃晉達博士回答:根據2014年《戶籍法》第十三條規定,在父親或母親住址的鄉人委會辦理登記出生證。因此,你可以選擇在你或你妻子的住址為孩子登記出生證。
2015年第123號《議定》第十五條規定,為孩子辦理出生證,但未確定父親時,孩子的姓、民族、籍貫、國籍將跟母親,戶籍冊和出生證上的父親資訊將放空。
因此,若你夫婦倆沒有登記結婚,但希望孩子跟父親姓,你要同時辦理認子和為孩子登記出生證的兩項手續。
你住址的鄉人委會有權力辦理認父母及認孩子的手續。要遞交的證件包括:
●出生證與認父母登記表。
●證明父母關係的證據。
司法部2015年第15號《通知》第十一條規定,證明父母與孩子關係的證據包括:
●醫療機關、鑑定機關或國內外其他權力機關證實父子、母子關係的文本。
●對於沒有上述規定文本的場合,就要有書信、錄影帶、光碟、日用品和其他用品以證明父子和母子關係,父母承諾孩子是他們共同孩子的文本,起碼要有父母親的兩名親戚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