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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要求賠償依據

范氏貴讀者問:我與公司簽署期限為3年的勞動合同,至今年6月30日期滿。最近,我因個人理由而遞交離職書並提前通知30天。然而,公司在我通知離職日期前決定終止勞動合同,之後要求我賠償4個月薪資,理由是我違法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我不同意,公司就不給我發月薪。請問,公司的作法是否符合規定?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市律師團阮文福律師回答:“個人理由”不是簽署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按《勞動法》規定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場合。然而,范氏貴讀者遞交離職書時,公司已同意,具體是在通知離職之日尚未到期就決定  終止勞動合同。因此,妳的場合不可視為違法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故不須賠償。

此外,《勞動法》也沒有規定勞動者須賠償相當於勞動合同餘下時間的款項。因此,公司要求賠償是違反法律規定。范氏貴讀者可以聯繫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管理機關,要求保護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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