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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視為工作時間

舊邑郡讀者陳慶雲問:“公司認為我違反勞動紀律,故今年初勒令我停職近2個月以進行調查。然後,公司沒有作出結論,也沒有對我予以紀律處分,但人事部告知,用於計算年假的工作時間將不包括我被停職的時間。請問,此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獲視為工作時間
市勞動聯團法律諮詢中心經理陳文朝回答:據2020年第145號《議定》第六十五條第十款,用於計算年假日數的工作時間包括被勒令停職,但後來獲結論是沒有違規或不受勞動紀律處分的時間。因此,公司勒令你停職近2個月以調查違反紀律的行為,但後來沒有作出結論,也沒有予以紀律處分,則停職時間被視為用於計算年假日數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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