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范秋蕙問:我們夫妻不育。向來,一朋友的女兒經常來探望我們。我有收養她為女兒的意願,兩方家庭和她本人也同意。她今年剛滿19歲,請問,我可以辦理收養她的手續嗎?
市律師團胡氏馮欣律師答:現行2010年《子女收養法》規定,被收養者是16歲以下的孩子。或對於以下場合,被收養者滿16歲至18歲以下:獲繼父、繼母認作子女撫養;獲嫡親姑、舅、姨、叔、伯認作子女等。
對於收養者,須確保以下各條件:有足夠民事行為能力;應比被收養者大20歲以上;體康良好、具有經濟和住處等條件,確保可以照顧、撫養和教育收養子女;具備良好的道德行為。
此外,法律也規定以下人士不可以收養子女:對有未成年子女而正受約束若干父母權的人;正在管教單位執行行政處分決定或正在接受治病的人;正在執行徒刑;蓄意侵犯他人性命、身體、人格、名譽而尚未洗脫罪名的人;對待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孫和撫養人虐待或施暴的人。引誘、逼迫或窩藏未成年違法者;有拐賣、掉換、霸佔兒童行為者等。
據你所提供的資訊,被收養者剛滿19歲。查對現行規定,你不可以收養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