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智法律系統回答: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關於子女對父母的權利和義務,“子女有照顧、奉養父母的義務和權責,特別是父母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病痛、老弱和殘疾的時候。對於有多子女的家庭,子女要一起照顧和奉養父母。”因此,子女要履行照顧、奉養、敬重祖父母和父母的義務。
2007年《防範家暴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家暴是蓄意傷害家庭成員的行為,或可能會對家庭其他成員的體質、精神和經濟造成損失。”
上述家暴行為之一是虐待、毆打或蓄意損害他人健康及性命等行為(2007年《防範家暴法》第二條第一款a項)。
對於上述場合,視違規行為性質和程度而定,違規者將受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受行政處罰的場合,違規者將被罰款150萬至200萬元(政府2013年第167號《議定》第五十條)。
對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場合,根據2017年修訂及補充的2015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對祖父母、父母、夫妻、子女、孫子或撫養人的虐待罪”,違規者將被警告,或非監禁改造3年或被判6個月至3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