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師團阮德政律師回答:根據現行規定,被判緩刑的罪犯仍可以離開住處。
然而,被判緩刑者離開住處一天以上,務必辦理暫離手續(根據2015年《刑事案判決執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若被判緩刑者想更換住處,須獲頒行宣判緩刑《決定》的法院按2014年第35號《通知》第四條第一款b項規定而發文批准更換住處。
根據2015年《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於被判徒刑不超出3年的場合,法院將審查罪犯的家庭背景和可減輕刑罰的理由,若認為不須執行監禁判決,就宣判緩刑並規定考驗時間為1至5年,被判緩刑者在考驗期間須按《刑事案判決執行法》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在考驗期間,法院將託付被判緩刑者的工作機關、組織或住處地方政府進行監察和教育。被判緩刑者的家人須與工作機關、組織、地方政府配合監察和教育。
被判緩刑者已接受考驗了一半時間和有好轉,負責監察及教育的機關、組織將提出建議,法院可以決定縮短考驗時間。
在接受考驗期間,若被判緩刑者蓄意違反《刑事案判決執行法》所規定的義務兩次以上,法院可以決定要求被判緩刑者就相關案件執行徒刑判決。
對於犯下新罪名的場合,法院將要求當事者執行此前判決,並按規定加上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