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2014年第十五號《通知》第九條有關車輛註冊規定,對車子轉讓、轉到其他中央直轄市、省份須實行以下步驟:購買、轉讓車子的組織、個人必須在車輛註冊證上的車子登記機關辦理手續,不用帶上車子前往檢查,但要出示車主證件及上交卷宗。
若車主是本國人,必須出示以下其一證件:
-人民證。如果未獲簽發人民證或人民證上的常住地址與車輛登記申報表上的常住地址不符就出示戶口紙。
-就職機關、單位負責人的介紹信,附帶人民公安證;人民軍隊證(按照國防部的規定)。如果沒有人民公安證、人民軍隊證,必須持有就職機關、單位負責人的證明書。
-在各所中專、高等、大學學院進修兩年正規課程以上的學生證;學校的介紹信。
若車主在國外定居,返回越南生活及工作的本國人,必須出示暫居證或戶口紙,有效期護照或可代替護照的其他合法證件。
附加卷宗包括:
-2份車輛轉讓申報表、車輛轉移(轉到其他省份)表(按照此《通知》的附加第四號規定格式)
-車輛登記證及車牌。
-按照上述《通知》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車輛轉讓證件。
-對原車主遷往其他中央直轄市、省份,必須持有工作調派決定或戶口紙以代替車輛轉讓證。
據此,您辦理轉讓手續時,不用帶上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