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機關回答:第595號《決定》第十七條第二款2.3項規定,勞工罹患由衛生部長頒行長期治療目錄的病症之一而按社保法律規定獲享病假制度,是由社保組織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投保對象。根據第166號《決定》,公司按第201號卷宗接受表辦理病疾制度處理卷宗,社保機關將向勞工發給醫保卡(屬於由社保組織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投保對象),最長時間為6個月。半年後,若勞工繼續獲社保機關審批長期病疾制度,社保機關將發給相當於患病審批時間的醫保卡。對於公司不及時遞交病疾制度處理卷宗(第201號卷宗接受表)的場合,對勞工的診療權益造成影響,公司就要負擔全部責任。
過去期間,社保機關檢查向獲享長期病疾制度的對象發給醫保卡問題時,發現許多勞工得不到審批因罹患長期治療的病症而獲享病疾制度,但他們仍使用長期治療病症對象的醫保卡。因此,社保機關發文要求公司檢查。對於從今年1月起得不到審批長期治療制度的勞工,社保機關將在5月1日起封鎖醫保卡。若公司的人員須長期治療,但醫保卡被封鎖,請與管理社保機關聯繫,以獲確定醫保卡被封鎖的原因並作出具體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