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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劃區土地劃分工作解困

對混合規劃用地和新建居住規劃用地國家管理工中作存的羈絆和不足之處延長了多年,但仍未找到出路。具體是,在劃分土地、轉換土地使用目的、簽發建築許可證等工作,每個郡、縣各行其是。
為規劃區土地劃分工作解困
關於上述內容,市人委會副主席武文歡最近在與有關各廳、部門的關於土地劃分最小面積的2017年第60號《決定》落實情況的會議上為了解除混合規劃用地和新建居住規劃用地劃分工作遇上的羈絆作出了具體的指導意見。
羈絆多
按市建築規劃廳的核查結果,本市混合規劃用地和新建居住規劃用地的總面積為1萬4000公頃。持有這兩種規劃用地使用權的居民的房地產權利數年來被“擱置”。而在為民確保權利的工作中,每個郡、縣卻各自為政,缺乏統一性。

市建筑規劃廳於今年7月向市人委會提交第2350號《公文》,報告、建議許多與上述兩種規劃用地劃分工作有關的內容。該廳認定,在過去期間按第60號《決定》劃分土地的過程中發生很多困難、羈絆,尤其是對於在已有交通道路和技術基礎設施的混合規劃用地和新建居住規劃用地區域劃分土地的場合。

按現行的第60號《決定》,不得對上述兩種土地劃分。同時,第60號《決定》還規定,自審核、審批這些規劃之日起3年後,而未提出縣級年度土地使用計劃,也未有土地回收通報、土地回收《決定》,或已有但權力機關沒有調整、取消,或已調整、取消,但沒有公佈,則可劃分。

市建築規劃廳告知,關於“3年後”確定時段的概念尚有很多不同的意見,給土地劃分卷宗受理工作造成困難。與此同時,《都市規劃法》規定,對於分區規劃,自對規劃審批之日起,制定規劃的機關、組織每5年須進行核查以作為考慮調整的基礎。市建築規劃廳認為:“審核劃分住宅用地,其中包括在已有交通道路和技術基礎設施的混合規劃用地和新建居住規劃用地區域劃分土地的工作仍存在許多羈絆及缺乏統一性,因此未能滿足民眾的需求。”
擬分組解決
為了解決實踐的困難,市建築規劃廳提出如下的解決方向:

對於低層新建居住規劃用地,市建築規劃廳認為,這種土地基本上符合於作為家庭戶、個人建設獨棟房的用途。因此,在等候調整第60號《決定》的時間內,市建築規劃廳建議,若在規劃審批《決定》頒佈之日起5年後,仍未列入或已列入年度土地使用計劃及未有土地回收通報、《決定》,而權力機關沒有調整、取消(或已調整、取消,但沒有公佈),則可劃分。

對於高層新建居住規劃用地和混合規劃用地,土地使用規劃功能和建築規劃指標不符合於為民戶建設獨棟房的用途。因此,市建築規劃廳提議:“各郡、縣應該核查規劃,若發現不合理之處,或沒有可行性,需進行局部調整,甚至總體調整,以確保民眾的正當權益。” 
調整、取消
沒有可行性的規劃
對於市建築規劃廳的上述建議,市人委會副主席武文歡在最近召開的會議上已作出解除羈絆的指導意見。具體是,對於與在混合規劃用地和新建居住規劃用地劃分工作有關的羈絆,市人委會副主席武文歡責成市建築規劃廳緊急指引郡、縣人委會核查、評價已審批比例尺為1/2000分區規劃提案所屬混合規劃用地和新建居住規劃用地區域的可行性和不合理之處,同時分類及制定1/2000分區規劃調整標準,以提出具體的處理方向。

按市人委會辦公廳下達市人委會副主席武文歡的指導意見的通報,對於沒有可行性的規劃區域,須建議調整、取消規劃,以確保民眾合法權益。

對於具可行性,具備整飭都市的順利條件,但未有投資商的混合規劃用地區域,市人委會副主席武文歡責成職能機關建議制定1/500細則規劃,從而具體化1/2000規劃以明確確定每種土地使用功能的位置和界線,並公開徵求民眾的意見。同時,指引民眾參加投建區域基礎設施◆
劃分時不用徵詢市建築規劃廳的意見
市建築規劃廳告知,另一不足之處是,之前規定各郡、縣要對現有住宅用地、現有結合整飭住宅用地,包括具有居住功能的混合用地和新建居住用地制定1/500規劃,以確保基礎設施的同步性。同時在等候制定、審定和批准比例尺為1/500細則規劃期間,對於已有交通道路和技術基礎設施的土地劃分場合,在郡、縣審批之前,須得到市建築規劃廳的書面同意。

然而,在實施過程中,各郡、縣都認為制定比例尺為1/500規劃是沒有可行性。因此,市建築規劃廳也建議本市責成各郡、縣按照第60號《決定》和指引文本以考慮為民處理,而不必徵詢市建築規劃廳的意見。市建築規劃廳認為,這也是為了實施行政改革,縮短卷宗處理時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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