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代表阮氏決心坦率指出,儘管在法律制定工作中取得不少進步,但該領域還有許多不足之處。阮氏決心同志表示:“我在國會常務委員會的報告中獲悉,在所評價的限制、薄弱或所提及的問題都是已存在多年的問題。調整計劃是必須的事情,但調整過多也不行。在法律制定工作中的紀綱、紀律須得到更充分的實施。因此,國會須提高本身的責任,不能把經常調整計劃視為正常的事情。”
國會代表阮氏決心也提議國會常務委員會闡釋在第14頁所提出的內容:國會的各個審查機關對若干場合尚未真正坦率,還遷就,怕得罪,還順著草擬機關的意思,反辯性不高,未深入解釋,以及上述弱點帶來的影響。
昨(30)日中午,教育與培訓部長馮春迓在國會走廊接受訪問時表示,“培訓勞務價”這一名稱並非易名,因為這概念與“學費”不同。各所學校落實自負盈虧機制後,則有很多培訓計劃須按《學費法》計足勞務費。實際上,若只靠收學費,很多用於發展學校和服務培訓的合法收入無法徵收。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昨日下午,國會代表在組討論《教育法若干條文修訂與補充法》。各代表認為,還是用“學費”比較順耳,只須重新界定其概念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