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悉,負責受理、複查有關環保領域違規行徑的機關是資源與環境廳、市公安廳,處罰權限屬於市人委會主席。具體,資源與環境廳、市公安廳完整卷宗,向人委會主席呈遞,以讓人委會主席按權限頒行行政違規處罰《決定》。
對於有關環保的行政違規事件是由郡、縣人委會、加工出口與工業區管委會、高新技術區管委會發現的場合,由市人委會主席責成資源與環境廳受理、複查,並向市人委會主席參謀、按權限頒行行政違規處罰《決定》。卷宗的呈遞、處理期限為5天(從作行政違規筆錄當天算起)。
對於由郡、縣人委會、加工出口與工業區管委會發現的環保行政違規屬於《行政違規處理法》第66條第1款第二段規定獲延長頒行行政違規處罰《決定》期限的場合,從作行政違規筆錄當天起的20天內,郡、縣人委會、加工出口與工業區管委會須向資源與環境廳遞交卷宗以複查,並向市人委會主席參謀,按照權限頒行行政違規處罰《決定》。
此外,要按照《行政違規處理法》第66條第1款規定,出示延長行政違規處罰《決定》頒行期限的文本。若由郡、縣人委會、加工出口與工業區管委會、高新技術區管委會呈遞的處罰法理依據未夠緊密,在受理後的5天內,資源與環境廳要求其補充、鞏固卷宗,期限是從受理卷宗後的5天內。當接到足夠卷宗與處罰依據,資源與環境廳向市人委會主席參謀頒行行政違規處罰《決定》,確保在受理卷宗後的10天期限內頒行處罰《決定》◆
環境領域的行政違規查處原則
在環保領域的行政違規查處一事是按照計劃,或按照機關首長的指導突擊檢查。查處過程要依法進行,符合獲責成的職能、任務與權力,不得對接受檢查者造成困擾。查處的過程要確保及時,以遏制與嚴懲違規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