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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勞動事故?

古芝縣越南Hansae有限責任公司勞工阮文雄問:最近,我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獲送到醫院急救和醫院確認我骨折且須包石膏固定。請問,我的場合可否視為勞動事故。若可以,我須準備什麼證件以按法律規定來解決權益問題?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越南勞動聯團勞動關係處副主任黎庭廣答:2012年《勞動法》第142條有關勞動事故的規定如下:

第一、勞動事故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與職業活動有關的工作及任務時導致身體某部位或身體機能受傷害或死亡。此規定包括對學藝者、學徒及試用勞工等對象。

第二、遭受勞動事故的當事人須獲及時急救和全面的治療。

第三、所有勞動事故、職業病和在工作場所內發生嚴重事故都要按政府規定申報、調查、錄案、統計和定期匯報。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39條第1款規定,勞動事故制度享有條件如下:

勞動者具備以下條件可享有勞動事故制度:在其中之一場合遭遇意外事故,甲、在工作場所內和工作時間中;乙、在工作場所或在工作時間外履行勞動使用者要求的工作;丙、在合理時間及路程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丁、因意外事故而勞動能力下降5%以上。

政府指引有關強制社保的《社保法》若干條款的2006 年12月22日第152號《議定》第19條第3款規定:“有關按《社保法》第39條第1款享有勞動事故制度和按第40 條第1款享有職業病制度的條件,具體規定如下:在合理時間和路程的上下班途中發生。合理的時間是指在工作時間前抵達工作場所或工作時間後下班的必要時間。合理的路程是指經常從常住或暫住地方前往工作場所的來回路程。”
因此,勞動者在必要時間上班和在經常從常住或暫住地方前往工作場所的路程上發生交通事故就視為勞動事故。對於你的場合,須確定勞動能力下降5%以上,並且是你經常從住處到工作場所的路程上發生交通事故。若一切條件符合,你須填寫享有勞動事故制度的卷宗,包括:確定在發生勞動事  故前1個月繳納社保費的勞動者社保冊;  勞動使用者建議解決勞動事故制度的文  本(05A-HSB號表格);勞動事故調查錄案等。

對於被視為勞動事故的交通事故發生場合,須具備交通事故錄案副本。

若在經常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和被視為勞動事故,須有常住或暫住登記副本。對於住院場合,勞動事故傷害治療後,要有出院證。醫科鑑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下降鑑定錄案。按社保冊的社保費繳納過程證明。省、市的社會保險機關經理頒行每月或一次性領取勞動事故補償金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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