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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案中既是受害者又是被告

訴訟機關認為,女被告明知潛入其家偷錢的人,但不報(儘管已告知丈夫,然後丈夫去舉報),是犯下“不舉報罪犯”罪。
偷竊案中既是受害者又是被告
現年41歲,寓居河江省同文縣隴棗鄉的曹氏梅被告的律師告知,該被告已就她既是受害者,又是被告的偷竊案向河江省同文縣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此前,同文縣人民法院在今年9月份開庭初審時對34歲,寓居沙聘鄉,犯下“偷竊財物”罪的崇米諾宣判36個月有期徒刑(按《刑法》第173條第3款a點),同時對犯下“不舉報罪犯”罪的阿梅判處9個月管制的刑罰(按《刑法》第390條第1款)。
公安調查,竊賊把錢歸還
按初審判決,阿諾本來是曹氏梅夫妻的熟人。於2019年5月31日,他知道這對夫妻已到離家較遠的市場,便潛入其屋竊  取3億多元。曹氏梅家庭發現失竊後,已  報警。

第二天,曹氏梅給阿諾打電話,敘述其家失竊及說公安正錄取她的口供。當時,阿諾說錢是他偷竊的,並告知將直接向她歸還。但阿梅說:“你把錢放回原處吧,我沒有空。”
同日晚上7時半許,阿諾把所竊取的款項帶到曹氏梅的廚房裡瓦斯爐區域歸還。半小時後,阿梅回到家,發現這筆錢,於是告訴丈夫。 接著,她的丈夫向同文縣公安舉報。公安扣留及查封這筆款項,為調查工作服務。

阿諾於6月25日到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然後因涉及“偷竊財物”罪,而被起訴。

在調查過程中,阿諾供稱自己與曹氏梅之間有情感關係,偷竊計劃在兩者討論一致後進行的。在事情敗露後,他們倆  一致把錢歸還到原地並清除痕跡以免被發現。

但曹氏梅否認阿諾的全部口供,只承認於6月1日下午給阿諾打電話及得知錢是阿諾竊取的,但沒有向權力機關舉報,而要求他將錢放回原處。

因此,曹氏梅被判犯下“不舉報罪犯”罪。

既是受害者又是被告
在法庭上,阿諾保留所作出的口供,堅決指出偷竊案是曹氏梅為首。反而,阿梅堅決否認,並供稱,當阿諾說錢是他竊取時,阿梅以為他不過只是開玩笑而已,而且她沒有直接接受阿諾歸還的錢,而只在廚房裡看到錢,所以不能正確地確定阿諾是否是竊賊。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已徵求鑑定及翻譯從阿諾的手機收到的一些通話記錄,顯示兩者多次互相打電話。

阿梅承認錄音中的女性聲音是她的,但不知道為什麼有這些通話記錄,並肯定她與阿諾之間沒有情感關係。

阿梅的律師認為,阿諾的口供不屬實,目的是誹謗阿梅。當阿梅發現失竊時,已告訴丈夫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她不知道竊賊是誰,因此只舉報關於犯罪行為。因此,曹氏梅不能既是偷竊案的受害者,又是不舉報罪犯案的被告。
法院結論
同文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為,按阿諾的口供,偷錢計劃由曹氏梅指導,但透過兩者在調查機關的對質內容,不能確定這一內容,因此沒有依據以作出結論。

關於阿梅的“以為阿諾開玩笑”的口供,審判委員會肯定不符合實際。因為,阿諾當時明知公安正調查此案,所以若某人自認是竊賊,則除了須退還大款項(3億多元)外,還須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審判委員會認為:“沒有人不犯罪而承認自己犯罪以自找麻煩。”

另外,審判委員會還表示,法庭上的口供顯示,曹氏梅希望取回失竊的款項及查出竊賊。然而,阿梅不能解釋為何不直接跟阿諾見面(按阿諾的建議)或跟家人(丈夫、孩子)一起去取錢。因為若這樣做,她既可以拿回錢,又可以正確地確定阿諾是否是竊賊。

阿諾把錢回在瓦斯爐區域及阿梅30分鐘後發現是符合客觀實際,符合阿諾與阿梅交換的“把錢放回原處歸”內容。但當時,阿梅仍說由於自己沒有直接從阿諾收款,因此無法正確地確定阿諾是否是主犯及不敢告訴任何人是從邏輯上講是不合理的。

至於阿諾關於兩者之間有情感關係的口供,根據對通話錄音的鑑定結果,阿諾和阿梅多次提及愛情問題。

法院也認定,阿諾提出關於在他把錢歸還後,兩者已打電話提出應對阿梅家庭和公安機關的方案以既避免影響到阿梅的家庭幸福,又阻止機關公安的調查工作,或盡量限制承擔刑事責任等的口供是有依據的。

法院也反駁辯護者的觀點,因為實際上,阿梅從6月1日下午就知道錢是阿諾偷走的(她給阿諾打電話)。這一資訊是完全正確的,因為於同日晚上8時,阿梅收取已失竊的款項(阿諾說將退還)。到6月11日,阿梅已正確地確定這些事項(體現於阿諾的通話記錄)。

但是,由於與阿諾的個人感情,阿梅儘管具備條件和機會,但沒有向職能機關舉報,而有意隱瞞阿諾的犯罪行為◆
“不舉報罪犯”罪
《刑法》第390條規定:
1.明知第14條第2、3款規定的犯罪行為之一正準備實現,或第389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之一正實現,或已經實現,而不舉報,若不屬第19條第2、3款規定的場合,則可被處以警告、管制至3年,或受6個月至3年有期徒刑。

2.不舉報罪犯者若已有阻止犯罪行為,或限制犯罪行為的後果的行動,可獲免承擔刑事責任,或獲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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