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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財產贈與女兒以免還債

為了逃避還債義務,被告已將土地贈與女兒,所以兩級法院判決此交易無效。
將財產贈與女兒以免還債
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近開庭複審,駁回了黎德強(化名)與女兒的上訴,維持初審原判。
設法逃債
據案件卷宗,2015年,黎德強的妻子因參與標會而欠阮氏梅(化名)和陳清泉(化名)的錢。當時,他的妻子   已抵押由他於2004年出名申請簽發的粉紅簿。

債務到期,黎德強的妻子不還,所以被起訴。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黎德強以關聯人的資格要求債主退還粉紅簿。2016年,他以粉紅簿丟失的理由辦理再發手續。

在查對債務後發現上述債務是在婚姻期間發生的,所以黎德強於2017年8月21日到丐禮公證辦公室簽訂將土地使用權贈與女兒的合同。

在贈與合同的基礎上,前江省資源與環境廳於2017年11月向黎德強的女兒簽發粉紅簿。但由於採取法院的暫時緊急措施,而該張粉紅簿至今仍由丐禮市土地註冊辦公室管理。
2018年,據關於貸款的民事複審判決,法院要求黎德強與妻子一起向阮氏梅退還7億2900萬元債務。
債務非還不可
阮氏梅在發現土地使用權已贈與黎德強的女兒之後,已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法院取消該民事交易。前江省人民法院在開庭初審時接受阮氏梅的起訴要求,並判決註銷於2016年再發的粉紅簿,同時取消黎德強與女兒在前江省丐禮公證室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贈與合同,撤銷給黎德強的女兒簽發的粉紅簿。

黎德強與女兒提出上訴。

複審庭審判委員會認為,黎德強的妻子在婚姻期間參與標會及貸款。由於他與妻子不履行付款義務,因此阮氏梅與黎德強在省公安廳所屬調查警察機關簽署債務解決書和民事責任解決協議。

但為了逃避還債義務,黎德強已辦理將土地使用權贈與女兒的手續。其行為的目的是逃避向阮氏梅還債的義務,所以此民事交易被判無效。初審庭判決解除贈與合同是有依據及符合法律規定的。

黎德強現正管理、使用於2004年簽發的粉紅簿上顯示的土地,而且這張紅簿從未丟失,因為在他申報丟失的時段,這張粉紅簿正在陳清泉手裡。因此,2016年發給他的粉紅簿是違規的,導致簽發給其女兒的粉紅簿也違規,所以必須註銷。

黎德強與女兒在上訴書中表示,他靠出租住房和經營卡拉OK店為生。他因欠女兒的債,所以將土地贈與女兒以還債。但據申報書、調解記錄和初審記錄,黎德強卻表示,為了避免共同孩子與跟前妻生的孩子之間爭產糾紛,他必須簽訂贈與合同,將這塊土地轉讓給跟前妻生的女兒。他提供的資訊明明是自相矛盾的◆
妻子負債但丈夫有還債義務場合
據《婚姻與家庭法》第二十七和第三十七條:

1.一方進行的交易的連帶責任

-交易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家庭的基本需求。

-交易由一方受另一方的委託實現。當時,所有交易的建立、履行或終止都要有夫妻雙方的同意。

-對於夫妻一起經營的場合,直接經營一方是另一方的法定代表人。

2.夫妻共同財產義務

-因夫妻共同建立的交易而造成的,夫妻共同負責的損害賠償義務。

-一方為滿足家庭基本需要而實現的義務。

-因佔有、使用和處理共同財產而造成的義務。

-因使用私有財產以維持和發展共同財產或帶來家庭的主要收入而造成的義務。

-賠償子女造成的損害的義務。

因此,並非夫妻在所有情況下都須共同償還債務。夫妻無須共同還債的場合包括:

-夫妻之間有其它協議。

-不是為了滿足家庭的基本需求。

-不是由夫妻雙方一起決定、統一和委託或代表對方實現。

-不在《婚姻與家庭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夫妻共同負責的義務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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