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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構成猥褻罪的規定正式公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頒佈的《決議》指引構成各種性侵害罪名,其中有對16歲以下者猥褻罪。
因犯下猥褻罪而被判處的阮克水。
因犯下猥褻罪而被判處的阮克水。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今年10月14日公佈這項重要的《決議》,明確、詳細地規定關於交媾行為;其他性關係行為;猥褻行為;拉攏、引誘、強迫16歲以下者表演或見證色情表演的行為等。

《決議》自今年11月5日起生效,其目的是指引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第一百四十二、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四十四、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四十六、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若干規定和指引對18歲以下者性侵害案件的審判規定。
修訂、補充確定加重框架的情節
公佈《決議》是為了將各指引內容深廣地向審判官、法院幹部、公務員通告以嚴肅落實,同時向各機關、組織和人民告示以跟進、監察。

最高人民法院認定,過去期間,性侵害犯罪,特別是對兒童性侵害犯罪情況變化多端,且有升溫的趨勢。許多嚴重的性侵害事件發生,引致社會輿論不滿。與此同時,在展開調查、追訴、審判工作落實《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各項規定、有關各項法律和各項指引的規定過程中也發生若干困難與羈絆。

為了奠定法理依據以日益有效地處理這種罪犯,2015年《刑法》已修訂、補充若干與各種性侵害罪名有關的內容,例如:釐清犯罪主體;具體化犯罪行為;擴大對“交媾”概念的內涵;補充“實行其他性關係行為”的場合。

確定對這種罪犯加重框架的若干情節也得到修訂、補充。另外,還補充“使用16歲以下者於色情目的”定罪(第一百四十七條),旨在拉攏、引誘、強迫16歲以下者在對所有情況下實行色情表演,或直接見證色情表演的行為刑事化。

然而,在過去1年多實施以來,其結果顯示,仍有若干規定缺乏明確性、具體性,需要作出指引以確保法律在審判此類案件的統一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長時間草擬及徵求意見後,已頒佈這項《決議》。
強吻、捻捏小孩就是猥褻
《決議》指引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對16歲以下者猥褻罪。

據此,所謂猥褻是指同性者,或異性者以自己的身體部位直接接觸,或透過衣服接觸16歲以下者的生殖器,或身體敏感部位的行為,其行為是與性有關,但不以性關係為目的。

以下各行為都被視為猥褻:
a)以生殖器、身體敏感部位接觸(觸碰、摩擦等)16歲以下者的生殖器、身體敏感部位、其他身體部位。

b)以其他身體部位(手、嘴、舌、腳等)接觸(愛撫、觸摸、捻捏、抓、吻、舔吸等)16歲以下者的生殖器、身體敏感部位。

c)以性用品接觸(觸碰、摩擦等)16歲以下者的生殖器、身體敏感部位。

d)引誘、強迫16歲以下者以其身體各部位直接接觸(愛撫、觸摸、捻捏、抓、吻、舔吸等),或透過衣服接觸犯罪者,或他人的身體敏感部位。

đ)與性有關,但不以性關係為目的的其他行為(強吻16歲以下者的嘴、頸、耳朵、頸背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阮智慧表示:“我們以前不在意的強吻孩子的嘴、耳朵、頸背等敏感部位的一些行為都可以引致犯罪行為。若實行這些行為的人不是家人,導致孩子的精神受恐慌,影響到其生活,都作為審議承擔刑事責任。”
《決議》及時出台
越南兒童維權協會主席阮氏清和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決議》出台非常及時,有助對兒童、18歲以下者性侵害案件處理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特別是,此次《決議》已明確、具體、詳細地解釋以前給審判工作造成阻礙的各種概念,例如:其他性關係行為、猥褻等。

這項《決議》給兒童維權協會帶來很多好處,創造條件讓兒童維權協會落實所獲交付,與《兒童法》有關的職責、任務。這項法律規定我們負責作出對各項違反兒童權事件的意見。因此,本著《決議》提出的各項具體指引,若收到反映書,我們可發出具體的文本寄給各職能機關。與此同時,若感到判決未符合罪名,我們將向職能機關作出建議。
另外,《決議》也對向小孩宣傳、教育以掌握如何是對兒童性侵害行為的工作扮演著重要角色,同時有助家長教育孩子自保技能以免受侵害。

本著各項具體、明確的規定,《決議》將輔助各訴訟、審判機關作出符合的定罪決定,以防漏判、誤判。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審判工作的嚴明並足以起到警誡的作用。

特別是,《決議》明確規定若干與訴訟手續有關的新內容,例如:法院須做、需做和不得做的事項。例如:不得向18歲以下受害者提出太複雜的提問、提問時間不得超出1小時、不讓受害者與犯罪者對質等。這些規定有助審判過程確保親善性和盡量維護18歲以下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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