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上述場合,法律如何規定?
交通運輸部頒佈的2019年第53號《通知》第八條明確地規定:“在越南航空港、機場的乘客與行李安檢費和乘客服務費是通過往返越南的航班開發商收取的。航空乘客須同時支付乘客與行李安檢費、乘客服務費和空運服務費。”因此,航空乘客須承擔這些費用,航空公司是為服務供應商(機場)代收的。代收性透過航空公司每次結算這些服務費時獲享1.5%的佣金一事明顯地體現。代收佣金只對定期航班採取。
交通運輸部頒佈的2019年第53號《通知》第八條明確地規定:“在越南航空港、機場的乘客與行李安檢費和乘客服務費是通過往返越南的航班開發商收取的。航空乘客須同時支付乘客與行李安檢費、乘客服務費和空運服務費。”因此,航空乘客須承擔這些費用,航空公司是為服務供應商(機場)代收的。代收性透過航空公司每次結算這些服務費時獲享1.5%的佣金一事明顯地體現。代收佣金只對定期航班採取。
*乘客何時須承擔這些費用?
第53號《通知》第八條第二、第三款規定,機場根據航班乘客名單作出“收費通知”。航空公司在統計每個月的實際乘客之後向機場結算。這意味著,乘客若買了機票,但因任何原因而須取消,將不必承擔航空公司為機場代收的費用。
因此,若乘客取消機票,只受到票價和稅款損失,至於上述的各種費用,航空公司須還給乘客。若航空公司遲緩或不肯向乘客退還這些費用,則乘客有權要求還款。如果航空公司仍堅決不實現,乘客有權申訴或將其訴諸於法。
據第53號《通知》,航空公司應該明確地公佈乘客在購票時要支付和若取消機票就獲退還的費用;避免申訴檢舉一事影響到航空公司的信譽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