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摩托車駕駛者,違規行為包括:
1.不遵守交通標誌、標線的指示,但以下若干違規行為除外,例如:駕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5至10公里以下;在都市街道上停車、泊車,阻礙交通等。
2.在超車前沒有發出要求超越的信號(鳴喇叭、開轉向燈)。
3.不保持安全距離,導致與前車相撞或不保持“兩車之間最小距離”標誌規定的距離。
4.改變方向,而不給以下各對象讓路:正在有人行道標線的區域過馬路的行人、殘疾人輪椅;正在專供非機動車的車道上行駛的非機動車。
5.改變方向,而不給以下各對象讓路:逆向行駛的車輛;正在沒有人行道標線的區域過馬路的行人、殘疾人輪椅。
6.駕駛三輪摩托車向後退,而未觀察或未發出信號。
7.載著使用雨傘的人。
8.不遵守在交叉路口讓路的規定,駕車從巷道、支路到幹線時不減速、不讓路的場合除外。
9.不在規定之處或未發出信號就變車道。
10.3輛以上摩托車在路上並行。
11.從晚上7時到第二天凌晨5時或在限制能見度的有霧、惡劣天氣時不開燈。
12.不按規定讓車;避開逆向行駛服的車輛時使用遠光燈;在狹窄的道路、坡道和有障礙物之處不按規定給逆向行駛的車輛讓路。
13.從晚上10時到第二天凌晨5時按喇叭;在都市區、人口密集的區域使用遠光燈,正按規定執行任務的優先車輛除外。
14.在禁止掉頭的地方掉頭,在陸路隧道裡不在規定之處超車的行為除外;在陸路隧道裡掉頭。
15.在規定最低車速的路段以低於最低速限行駛。
在對上述各違規行為作出行政違規處罰時,處罰權力者不用錄案,但須當場作出行政違規處罰《決定》。其中,須註明作出《決定》的時間(年、月、日);違規個人的全名、地址或者違規組織的名稱、地址;違規行為;發生違規行為的地點;與對違規行為處理事項有關的證據和情節;處罰《決定》頒佈者的全名和職務;適用的法律文本條款。若罰款,必須在《決定》中註明處罰的款額。
請注意,若上述各違規行為是使用技術、業務工具、設備發現,則必須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