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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罰款代徒刑?

《刑法》有規定以罰款取代徒刑,但由於仍存在許多不同意見,所以各訴訟機關不常在實際中採用。
(示意圖源:DAD19)
(示意圖源:DAD19)
市人民法院最近開庭審訊並對受僱出面走私進口汽車的5名越僑每人處罰3億元以取代徒刑。

但市人民檢察院抗議,不應該以罰款作為對5名被告採取的主要刑罰。由於各訴訟機關仍未達成共識,輿論不知道哪一個場合才採取罰款?
仍存在不同意見
據案件卷宗,利用有關越僑回國時,可帶入正使用的一輛汽車,而不用繳稅的政策,海麗娜‧范、梅氏愛和阮一領已僱用越僑出面將汽車從美國進口入我國。

然後,該團夥與林同省保林縣多個鄉級公安為越僑偽造常住戶口和對以回國越僑的身份進口汽車的許可證申辦書作出確認,用於違法進口汽車和順利地售賣了17輛,總值511億元,逃稅227億元。

在走私活動順利地進行後,各主謀、頭目逃之夭夭,許多越僑已出境回美國。至於阮德勝、武氏玄貞、阮德輝、阮明孝和韓光案的5名受僱出面進口汽車的越僑被作出有關“走私罪”的起訴和審判。

案件卷宗體現,這5名越僑在美國打工,獲享美國政府每月支付的失業津貼。

由此,這些對象當有人提議若同意出面進口汽車,將獲提供往返機票費用以回國遊玩和探親,同時獲享1000至1萬2000元的酬勞時,就同意並在各主謀提交的各張白紙、授權書等上簽名。

審判委員會在初審庭上認為,出面進口汽車的5名越僑被各頭目引誘回國遊玩,然後託其在若干文件簽名,因不掌握法律規定而被利用。

在查處過程中,這些被告很誠懇,未有前科,已繳交非法取得的款項,現正被嚴禁出境,在國內沒有工作。

為了實施國家的人道政策,審判委員會對每名被告宣判的刑罰是處罰3億元和向國家財政預算上繳6億3200萬至17  億元。

據悉,審判委員會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四款對上述各被告作起訴。由於這些被告有許多減輕量刑情節,所以按《刑罰》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於首次犯罪,而在同犯案件中是幫兇,但其角色不大,法院可以宣判低於所採取的刑罰框架所屬最低刑罰,但不必屬於其次刑罰框架。

儘管第一百八十八條第四款沒有規定採取罰款,但該條第一、第二和第三條有關於以罰款為主要刑罰的內容。由此,審判委員會已決定如此宣判。

然而,人民檢察院認為,對上述5名被告罰款是沒有依據,因為第一百八十八條第四款沒規定以罰款作為主要罰款的內容。而《刑罰》第三十五條規定,只對不嚴重、不十分嚴重,或不是非常嚴重的罪犯,才以罰款作為主要懲罰。

與此同時,這些被告按第一百八十八條第四款a項被起訴,屬於犯下特別嚴重罪名的場合。
規定已有,但不常採用
各訴訟機關仍正審議、解決上述走私案。但據各位法理專家認為,有關罰款的規定已有,但各訴訟機關不常採用。那麼哪些場合才可以罰款取代徒刑?

市律師團蔡文鐘律師告知,關於以罰款取代徒刑的內容在《刑罰》有明確規定。在該規定的基礎上,審判委員會客觀、全面地考慮案件卷宗和各自犯罪者的犯罪性質、程度及其家境、經濟條件等來主動決定以罰款還是徒刑為主要刑罰。

此前,市人民法院曾審判並對造成人命傷亡的交通事故肇事者惠勒‧洛伊德‧斯蒂芬處罰5000萬元。因為被告是外國人,有許多減輕量刑情節,犯罪程度不必宣判徒刑,以及在罰款框架內有以罰款為主要刑罰的規定。

市人民法院一位審判官表示,對於刑罰框架有規定罰款的罪名,罰款被視為相當於徒刑。審判委員會有權採取罰  款或者徒刑。但在訴訟實踐上未有很多關於罰款的前例,由此審判官仍擔憂,所以不常採用。

市人民法院於2017年曾對犯下“非法跨境運輸貨幣”罪的空姐罰款12億元。具體是,此人帶9萬美元從韓國入境越南,而沒有向海關申報。在法庭上,她說該筆款項是由韓國男朋友捲成許多小卷放在其行李底。在登機前,她收到男朋友的短信說其禮物放在行李裡,但沒有檢查,所以不知道禮物是錢。

然而,她不能向調查機關出示男朋友的短信。由於她 是單身母親,所以希望可以 上繳罰款,同時向法院提交一本存摺以證明自己的財政能力。

在法庭上,市人民檢察院提議按2009年《刑罰》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款對她宣判5至6年有期徒刑,但審判委員會仍決定對其宣判罰款。這是審判委員會決定以罰款取代徒刑的少數案件之一◆
若採取罰款,須確保能夠執行
蔡文鐘律師認為,為了確保案件能夠有效地執行,審判委員會需要求犯罪者證明其財政能力足以向國家上繳罰款,避免濫用權力以罰款為主要刑罰對犯罪者宣判,但犯罪者的財政能力有限,無法執行,將不能起到警誡的作用。

蔡文鐘律師說:“我認為,對於若干罪犯,尤其是經濟罪犯,若《刑罰》已明確規定以罰款,或徒刑為主要刑罰,則審判委員會在審判過程中要體現自己的角色、責任和本領以大膽、加強以罰款取代徒刑,以符合‘限制採取徒刑刑罰,加強採取罰款、管制等的非徒刑刑罰’司法改革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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