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規定明確指出,對於因違反人口政策和計劃生育而被開除黨籍的黨員,再獲審核重新接納入黨的標準、條件和權限;接納違反人口政策和計劃生育但有願望奮鬥入黨的群眾。該規定提出9個場合生育子女而不被視為違反政策。群眾方面,對於違反生育第三個孩子的場合,必須力爭最少24個月對於違反生育第四個孩子的場合,從生孩子之日力爭36個月到黨支部開會審核提議接納入黨且附帶其它一些條件、標準。上述條件只適用於生育第三或第四個孩子的群眾,生育第五個孩子以上場合,就不獲審核接納入黨。
上述規定自8月28日簽署頒行後取代2013年3月11日的第173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