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衛生部明確指出,政府辦公廳2021年9月20日頒行第6665號《文本》下達政府副總理武德膽審議、詳細通報與整頓有關醫療單位尚未按規定落實一事(若有)的指導意見。2021年9月28日,衛生部繼續頒行第8157號《文本》,建議各省與中央直轄市醫療單位;衛生部所屬醫療單位;各部委醫療單位;民營醫療單位嚴格整頓有關新冠病毒檢測收費事宜。
今年5月初爆發第4波疫情時,國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委會2021年5月7日頒行第615號《電文》與2021年5月10日第628號《電文》規定,凡是持有醫保卡病人前往公立醫療單位診治,若疑似感染新冠病毒並獲指定採樣檢測,則按照越南社會保險機關2021年4月29日第1126號《公文》指引開展;其餘對象以及持有醫保卡者的共同支付部分,則撥自獲上級機關責成及按照現行財政預算權力下放的防疫基金。如此,凡是獲指定做新冠病毒檢測的病人不須支付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