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干部工作中8个利用、滥用职权行为
第114号《规定》提出8个利用、滥用职权的行为。具体是,利用自己和亲属的威信和影响力来建议、影响、施压他人根据自己的意图作决定、指导、参谋、提议、评论、评价、表决、信任投票、推荐投票、选举投票等。
让有亲属关系或熟悉关系的人利用职务、权力、名誉影响、操纵、敢于干部工作。在干部工作中加入个人意图,以在干部工作过程中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指导、参谋实施对不满足条件、标准的人的干部工作;违反原则、规定、流程、规制和决定。在发现不利形势时,就迟缓或不实现,或选择对自己的人有利的时间进行干部工作 流程。
收到书面反映、告发或知道工作人员在干部工作有贪污、腐败行为,但却妥协、纵容、包庇、不依职权处理、不按规定处理或不申报权力机关处理等。
作出不符合本质、不实的确认、评论、评价或伪造人事卷宗内容或选举、信任投票、信任投票、审核录取、招聘考核结果,目的是为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或达到个人目的。
向无权、无责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或泄露干部、党员的资讯、资料、卷宗,尤其是正在干部工作过程中的资讯、资料、卷宗。
6个职权疏通行为
第114号《规定》还明确规定职权疏通行为,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竞选公职、谋取权力的行为,具体为:直接或者间接撮合、行贿、收贿,以帮助他人获得职位、利益。
向有权力、有责任的人赠送礼物、金钱、房地产或其他物质、非物质利益,为其安排娱乐活动,以获取支持、信任、地位、职位、权利。
有年龄、工龄、竞赛称号、奖励成绩、文凭、分工、委任、推荐、应选、指定、调动、轮调、晋升等疏通,旨在满足标准、条件,从而获取职位、权利。
利用熟悉关系或使用他人的优势、职务、威信名誉,对有能力、有责任的人施加影响、压力,目的是获取地位、职务、权利等;利用掌握内部资讯或组织、个人的不利资讯,对有权力、有责任的人提出条件或施压,目的是获得分工、委任、介绍、推荐、指定。
使用自己的履历、家庭出身、工作成绩向有权力、有责任的组织和个人提出无理要求,以获取地位、职务、权力。另外,在干部工作中也被视为有腐败迹象的行为包括:违规与工作人员会面、接触、交流;对工作人员和人事管理机关骚扰、刁难、麻烦、拖延时间及提出条件;伪造卷宗、资料以获得审议、实施关于干部工作的规定、流程、规制、决定◆
不让有亲属关系者
同时担任多个职务
党中央政治局的第114号《规定》腾出一章,以明确地规定在干部工作中权力监管和贪腐防控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据第114号《规定》,不安排有亲属关系的人同时担任多个职务,包括:
-党委常务处、党干事处、党团成员;机关、单位领导集体成员。
-在同一个地方、机关、单位的首长、副首长。
-党委负责人或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以下机关:中央或地方同一级内务、监察、财政、银行、税务、海关、工商、投资计划、资源环境、军队、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机关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