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通社报道,在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框架下,国会于10月24日上午听取了关于《国会和人民议会监察活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意见接纳和整理报告。其后,国会就该法案中若干存在异议的内容进行了讨论。
该法案经全面修订后,结构调整为5章44条,较现行法律减少47条(其中删除55条,继承并修订现行法律36条,新增8条)。
基于进一步明确各监察主体的权限与职责,同时贯彻强化监察工作分级负责的方针,法案对国会和人民议会的部分监察活动进行了修订与补充。
据此,该法案对国会、人民议会专题监察的规定作出调整:国会、人民议会不再直接组织专题监察团。每年,国会选定监察专题并交付国会常委会或国会民族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协助组织实施,监察结果报告将提交国会会议审议讨论并形成专题监察决议;人民议会选定监察专题后交付其常设机构或专门委员会协助开展监察。
此外,法案新增了国会常委会、人民议会常设机构审议专题监察报告的活动机制。除直接组织专题监察团外,根据年度监察计划,国会常委会可委托民族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人民议会常设机构可委托专门委员会协助开展专题监察,并向委托机构提交监察结果报告以供审议并形成监察决议或结论。
同日下午,国会就人事工作开展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