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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四部司法协助领域法律

据越通社报道,11月26日上午,在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上,国会表决通过《引渡法》、《移交正在服刑人员法》、《民事司法协助法》、《刑事司法协助法》四部法律。

会议现场。图自越通社
会议现场。图自越通社

在参与表决的430名代表中有426名代表赞成(占国会代表总数的89.87%),国会通过了《引渡法》。

《引渡法》包括4章45条。根据该法,公安部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引渡工作的中央主管机关。可被引渡对象包括实施根据越南法律与外国法律规定的最高刑期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行为者,或已被请求引渡国法院判处徒刑且剩余刑期至少为六个月者。

犯罪行为不强制要求属于同一罪类或罪名,其构成要件在越南法律与外国法律间无需完全等同。若外国请求引渡涉及多项犯罪行为且至少有一项行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越南可同意引渡。

当越南请求引渡时,越南公安部也建议外方在类似情况下予以对等考虑。若犯罪行为发生在境外但根据越南法律构成犯罪,相关人员仍可被引渡。

在参与表决的430名代表中有429名代表赞成(占国会代表总数的90.51%),国会通过《移交正在服刑人员法》。

该法包括4章48条,规定了越南与外国之间移交正在服刑人员的原则、权限、条件、程序与手续,以及国家机关的职责。

移交工作依照本法执行;若本法未作规定,则适用刑事诉讼、刑事执行及相关司法协助法律规定。

移交正在服刑人员遵循尊重独立、主权、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原则,并符合越南《宪法》、法律及国际条约。

若越南与相关国非共同参加关于移交的国际条约,则基于互惠原则实施,且不得违反越南法律,符合国际法律惯例,同时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若移交方宣告的徒刑与越南法律规定不符,则须根据判决书情节转换刑罚。转换后的刑罚不得重于原判刑罚,在国外已执行刑期计入越南境内执行刑期。被移交人员不就已宣告罪名再次受审。

若移交方宣告的徒刑与越南法律规定不符,则须根据判决书情节转换刑罚。转换后的刑罚不得重于原判刑罚,在国外已执行刑期计入越南境内执行刑期。被移交人员不就已宣告罪名再次受审。

在参与表决的430名代表中有429名代表赞成(占国会代表总数的90.51%),国会通过《民事司法协助法》。

《民事司法协助法》包括4章38条,规定了越南与外国之间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权限、程序与手续,以及各国家机关的职责。政府统一管理该领域国家工作,并每年向国会报告。

越南司法部对政府负责,管理民事司法协助工作并撰写报告提交国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委、机构依据本法规定配合司法部实施国家管理。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司法协助活动中的法律遵守情况进行检察。各国家机关依据本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司法协助任务。

在参与表决的427名代表中有426名代表赞成(占国会代表总数的89.87%),国会通过《刑事司法协助法》。

《刑事司法协助法》包括4章42条,规定了越南与外国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权限、程序与手续,以及国家机关的职责。

刑事司法协助遵循尊重独立主权、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原则,并符合宪法、法律及国际条约。若双方非共同参加国际条约,则依据互惠原则提供协助,且不得违反越南法律并符合国际惯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中央主管机关,负责协调信息交流与处理司法协助请求,包括接收、转递、催办、拒绝或暂缓执行协助请求;同时协调相关机关并提出缔结、加入国际条约的建议。上述四部法律均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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