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代表对向此次会议上呈的《公共投资法》(修订)草案已把党十三届十中全会的各项主张和党中央总书记苏林对关于为体制瓶颈纾困解难,加强权力下放工作,责成“地方决定、地方实施、地方承担责任”的指导观点现实化而予以高度评价。
许多意见也提议补充,并明确解释各概念、术语、规定,确保法律系统的同步与统一性,若干修订与补充主要内容包括:简化中期和年度公共投资计划制定手续、程序;没有规定资金审定和资本平衡能力非要有个别报告;规定若干具体内容,旨在统一理解问题与开展方式;补充一旦衍生引致更改项目分类因素的处理手续、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