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羅勃茲撰寫的裁決書中指出,長久以來,手機定位紀錄所引發的隱私疑慮,一直比衛星定位裝置(GPS)引發的隱私疑慮更多,科技發展儼然已經讓警政機關取得威力強大的新工具,可以用來協助偵辦重大案件。裁決書指出,民眾經常會離開他們所乘坐的車輛,手機卻時隨時隨地帶在身邊,手機誠實地跟著主人到許多涉及私人隱私的地點,例如到民宅、診所、政黨辦公室以及其他可能透露個人動態的場所。
最高法院的最新裁決,意味著將對電訊業者對於消費者手機定位資料的使用,設下限制。根據統計,光是在2016年,電訊業者威瑞信(Verizon)與美國電話電報公司( AT&T),總共收到12萬5000宗警方提出的申請,要求透過手機監控特定犯罪嫌疑人行蹤。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報導說,最高法院的這項裁決是宣導隱私權益人士的勝利,而美國政府司法部成了這起裁決中的輸家。司法部先前曾經表示,如果消費者自願與他人分享個人資料,這些訊息便不再受到隱私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