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抗敵
黨“十二大”認為:我黨指出的4大危機仍存在著,有的複雜多變。一部分不少幹部和黨員的政治思想、道德、生活方式墮落以及官僚主義、 貪污、浪費等弊端尚未被擊退(摘錄自河內2016年,黨中央辦事處,黨“十二大”文件,第15頁)。
果真如此,當所有人正期待一個美好的將來,一個繁榮、富強、早日實現的國家時,貪污、浪費、官僚主義卻正在強烈地影響我們的思想和情感。這意味著上述危機對整個政治體系的存亡關係與全民造成直接影響。
從黨“十二大”開始至今,實際情況表明,我黨已抱著徹底而明確的態度,把貪腐視為不共戴天的敵人,我黨指導對貪污罪犯的處理非常堅決,沒有“禁區”,不留手,不管犯罪人是誰,是什麼職位,當任還是退休;我黨把肅貪工作視如同抵抗禍國殃民的敵人。
3項問題
近年來,多起大型的貪污案件中,不少涉嫌貪污的各級骨幹幹部已受到懲處。這得到了人民群眾,尤其是對獲分配的工作鞠躬盡瘁的幹部和中正的黨員的支持。並且亟需得到持續和加強持續,以堅守黨的廉潔、堅守國法紀綱。因此,再討論以下3項問題:
第一,與肅貪有關的所有動態(言論和行動)必須緊貼並遵守各級黨委按照集中和民主原則的指導。僅有如此,才達到淨 化黨和各級地方政府的機構,在提到肅貪時堅決不離題的最終目標。
第二,貪腐是直接威脅到國家和民族存亡的危機,是侵略者就必須確定與此類罪犯“決一死戰”。我黨已確定不容忍、不包庇貪腐,那麼在肅貪時就必須抱著明確的態度,不賣情面,不迴避,不停止……但也必須良好貫徹“打擊以建設,建設以打擊”的觀點,而不是打擊破壞或打擊取締,容易引致不必要的社會動盪,無形中成為了給敵對勢力、對政權不滿者歪曲進行對我們不利的藉口。
第三,國家頒佈了許多與貪腐和肅貪有關的法律文件。這是懲處犯下貪腐行為的機構和個人的法律依據,是創造黨的集中和統一以及國家管理的基礎,以避免“過左”或“過右”的傾向,容易導致在肅貪過程中的鬥爭方向偏差。與此同時,要警惕濫用肅貪來為個人牟利或政治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