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胡志明市市委常务处已就成立胡志明市都市行政单位的主张作出了结论。
据此,胡志明市市委常务处一致同意,对达到国会常务委员会第112号《决议》第5条规定的全部9项指标的29个乡成立都市行政单位。
具体包括以下各乡:安仁西、平兴、平政、巴点、平利、平美、东盛、福门、兴隆、隆海、隆田、芽皮、濠庄、义交、新安会、新日、新永禄、永禄、春泰山、泰美、古芝、红土、芹耶、协福、富和东、州帕、隆山、蒲鹏及北新渊。
胡志明市市委常务处责成市人委会党委领导市人委会,指导内务厅及相关厅、部门密切配合29个乡人委会,完善成立都市行政单位的方案并提请有权机关审议决定。同时,要求负责相关地区的市委常务处委员关注不具备成立都市行政单位条件的各乡,在执行任务中给予支持、协助并创造便利条件。
6月15日,胡志明市人委会颁布了关于在全市组织征求群众对成立都市行政单位意见的计划。据此,胡志明市将对实施成立都市行政单位(在乡现有原状基础上改设为坊)的各乡辖区内的所有家庭户进行民意调查。
乡级人委会将通过发放家庭户意见征集表的形式组织民意调查。如果获得辖区内总家庭户数50%以上的赞成,起草机关将继续完善方案并提交乡人民议会审议并提出意见。若未达到50%以上的赞成,乡人委会将重新组织意见征集。经过两次意见征集后,若赞成率仍未达到50%以上,乡人委会将报告胡志明市人委会审议决定。
意见征集工作须在6月18日前完成,并在6月20日前报告结果。乡人委会须在6月22日前提请同级人民议会审议,对成立都市行政单位提出意见;并在6月26日前完善该方案的相关材料,送交胡志明市人委会(通过内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