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颁行关于各省与中央直辖市人委会所属专责机关,以及省与中央直辖市所属乡、坊、特区人委会规定的第370号《议定》。该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第370号《议定》允许省级人委会根据地方特殊决定乡级专责部门的数量和名称,但必须确保平均每个乡不超过4.5个组织,包括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至于河内市及胡志明市,确保平均每个乡级行政单位不超过4.7个组织 (包括: 专责部门和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因此,每个乡、坊可以根据实际条件部署不同数量的专责部门,但计算河内或胡志明市全部各乡、坊的平均值时不超过4.7个组织,包括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据新规定,各部门须依照法律规定拥有印章和独立账户,以执行所责成的任务;履行参谋职能,协助乡级人委会按照法律规定对地方行业、领域进行国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