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央直辖市所属乡、坊、特区人委会各职务的津贴如下:
在河内和胡志明市的乡级人委会主席享有0.7的系数,在其他省份为0.6;副主席分别为0.6和0.5。乡级人委会所属的主任在两大都市的津贴系数为0.35,其余地区为0.25。乡级人委会所属的专责副主任在两大都市的系数为0.2,其余地区为0.15。
《议定》还对因受架构重组或按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的决议规定进行行政单位调整影响,而正在保留领导职务津贴或尚未享有领导职务津贴系数的乡、坊、特区人委会领导职务提出了衔接规定:
若保留领导的职务津贴系数高于本《议定》规定的系数,则按照继续执行保留的领导职务津贴直至规定期限结束的原则办理。期满后,按本《议定》的规定享有津贴。
《议定》还对在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期间,尚未享有领导职务津贴系数,或所保留的领导职务津贴系数低于规定系数的场合规定了处理原则。
该《议定》自1月10日起生效,其中规定的津贴制度自1月1日起开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