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申永龙副科长告知,原因是自2025年1月1日起,新的《陆路法》和《陆路交通安全秩序法》已生效,取代此前各项规定。具体是,新的规定不再赋予省级人委会颁布街道、人行道使用规定的权力,也不允许在人行道上组织经营活动。因此,本市正调整政策,以符合新的法律框架。
对于在新法律生效前已根据2023年第32号《决定》和2023年第15号《决议》缴纳费用的场合,本市允许继续使用至缴费期满,但不再考虑批准新的经营位置。
至于其他符合《陆路交通安全秩序法》的活动,如:建材、生活垃圾中专、停车场等,仍可以照常申请人行道使用许可证并缴纳费用。
本市暂停征收人行道使用费,并正在建议制定新的管理提案,拟先在市中心试行落实,再向全市推展。